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4027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五、A 女、B 男於民國(下同)98 年 1 月 1 日結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多次爭吵。102 年
1 月間,A 女以 B 男為被告,向法院主張 B 男自 100 年 1 月間起,多次與 C 女有
婚外性行為,致其無法忍受,難以共同生活,經調解不成,A 女遂訴請法院判決離
婚。A 女同時主張其對離婚事由並無過失,B 男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另 B 男就與 C 女發生婚外性行為一事,應賠償 A 女 100 萬元。此外,A 女另委請
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以書面授與得捨棄、和解、上訴之權,B 男則未委任訴訟
代理人。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本件於審理中,經法官於 102 年 8 月 7 日庭期勸諭和解,甲律師與 B 男當場達 成協議,同意 A 女與 B 男離婚,對於 A 女因離婚所受損害,B 男同意賠償 50 萬元,並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因 A 女始終未到庭,法官乃請甲律師於下次庭期 前確認 A 女是否有和解離婚真意。甲律師乃於下一庭期之 8 月 14 日,向法官陳 明 A 女確實願意離婚及同意和解條件,並提出 A 女親自簽章的和解離婚確認書, 甲律師遂與 B 男於該庭期再度製作和解筆錄(內容同前一庭期和解筆錄內容), 試問本件兩次和解筆錄的效力為何?(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