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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4027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全體董事經法院裁定於解任董事之訴終結前,暫時 停止執行董事職務,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4 準用同法第 535 條第 2 項規 定,選任股東乙、丙為臨時管理人,且命乙、丙共同執行職務。乙嗣以甲公司曾向 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未依約償還,因有脫產情事,聲請管轄之地方法 院裁定准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乙已依假扣押裁定供所命之擔保後查封甲公司之財 產,甲公司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乙於甲公司提起抗告期間,委任 A 律師起訴, 其起訴狀主張:甲公司向伊借款 3000 萬元,並交付甲公司原來董事長 B 簽發、甲 公司背書之同額本票一紙,約定以本票所載到期日即民國(下同)101 年 1 月 2 日 為借款清償日,如未依約清償,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爰依消費借 貸關係求為命甲公司返還借款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公司辯稱乙並未交付款項等語。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敗 訴,乙提起上訴,現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並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撤回該假扣押執行。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⑶乙欲取回擔保金以供週轉,求教於 A 律師,A 律師告以因本案訴訟尚未終結, 尚不得催告甲公司行使權利,故不能取回擔保金。請附理由說明 A 律師之法律 意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1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