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3-2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 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 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 工之人數。
管理辦3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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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35百員(二類以上有300~500, +1員),
非營三百員(一類非營造業<300, +1員),
5百比二類師(一類非營<500,比二類+1師)
營5百2員(一類營造<500,有2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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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阿陸撒無百元, 飛鷹散百元, 伍佰背阿陸師,贏伍佰二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