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520號「分析性程序」第12條之規定,查核人員依審計準則330號之規定,因應所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考量會計估計之性質,並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因應對策:【111年12月15日實施版本】
查核人員為因應所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考量會計估計之性質,並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因應對策:
1. 確定截至查核報告日發生之事項是否提供有關會計估計之查核證據。
2. 測試管理階層如何作會計估計及其所依據之資料。查核人員應評估:
(1) 管理階層所使用之衡量方法於當時情況下是否適當。
(2) 就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準則之衡量目的而言,管理階層所採用之假設是否合理。
3. 測試與會計估計相關控制執行之有效性,並執行適當之證實程序。
4. 建立單一金額估計或金額區間估計以評估管理階層單一金額估計。為此目的:
(1) 查核人員若採用不同於管理階層之假設或方法,應對管理階層之假設或方法取得足夠之瞭解,使查核人員於建立單一金額估計或金額區間估計時能將所有攸關變數納入考量,並能評估與管理階層單一金額估計間之任何重大差異。
(2) 查核人員若認為使用金額區間估計係屬適當,應依據可取得之查核證據縮小金額區間,直至該金額區間內之所有結果皆被認為係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