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虧損之調整:
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應先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後之餘額,在未來十年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
2. 符合虧損扣除之條件:
(1)公司 (有限合夥與合作社)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並如期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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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三、(一)甲公司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110 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 3,000 萬元,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則此虧損該如何作調整,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又符合虧損扣除之條件為何?(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