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並簽訂租約。嗣後甲將承租土地轉
租給乙使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甲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3
款規定,發函通知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試問:
(一)該通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詳解 (共 6 筆)
Chafia
詳解 #3435471
(一)鄉公所發函給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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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奇
詳解 #5176370
(一)該通知函為契約之意思表示1.高度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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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詳解 #3526690
該通知函應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
1.該終止租約行為非行政處分:按該承租原民地行為,係屬契約行為,學理上認為雖行政機關享有形式行為選擇自由,
然倘初始雙方係以契約行為建構彼此法律關係,則此時不可任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以行政處分介入初始之法律關係,
確保人民權益不受公權力任意侵害,又稱形式行為併用禁止原則。
2.該通知函應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承上,該終止租約行為並非行政機關單方面之以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應定性為甲未履行該契約,
而政府所為之終止租約意思表示。
第二次要上榜
詳解 #6325161
通知函之性質係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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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全
詳解 #6621383
申論詳解: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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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地特三等已上
詳解 #5681359
因甲與仁愛鄉公所有簽訂租約,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之通知函,屬於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
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題內情況即當事人仁愛鄉公所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