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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24959
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並簽訂租約。嗣後甲將承租土地轉 租給乙使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甲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3 款規定,發函通知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該通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該通知函應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

     1.該終止租約行為非行政處分:按該承租原民地行為,係屬契約行為,學理上認為雖行政機關享有形式行為選擇自由,

       然倘初始雙方係以契約行為建構彼此法律關係,則此時不可任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以行政處分介入初始之法律關係,

       確保人民權益不受公權力任意侵害,又稱形式行為併用禁止原則。

     2.該通知函應為終止租約意思表示:承上,該終止租約行為並非行政機關單方面之以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應定性為甲未履行該契約,

       而政府所為之終止租約意思表示。

詳解 提供者:112地特三等已上
因甲與仁愛鄉公所有簽訂租約,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之通知函,屬於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
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題內情況即當事人仁愛鄉公所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