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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1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_乙級:2220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79966
科目: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題目:試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說明下列名詞: 1. 勞工。(2 分) 2. 雇主。(2 分) 3. 工作場所。(4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lara

1.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職安法第2 條第 1 項第 2 款)

2.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職安法第 2 條第 1 項第3 款)

3.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職安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 1 項)

詳解 提供者:恐虐狂戰士

1.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

3.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
.

職安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 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職細5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 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作目的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toqq505
1.指受雇從事工作獲取工資者。 2.只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 3.在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陳哄丸
勞工:事業單位受僱者,從事勞動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雇主:事業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 工作場所:勞動場所中,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所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林靜倢
1.勞工是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雇主是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3.工作場所指在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Hui
勞工:受雇從事工作而獲得工資者。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工作場所:因特殊工作目的所設場所。
詳解 提供者:Hui
勞工: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工作場所: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提示,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之場所。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監督或指揮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勞動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Yung Chun Liang
1.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指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 3.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從事有關勞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Show Wu
1.只受雇於從事勞動工作獲致工資者。 2.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3.指勞動場所中,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Lin Noway
1.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3.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