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請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闡明:

(一) 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民國107年8月1日,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之A地設定抵押權與丙;甲認為該行為有害其債權,乃以乙為被告而起訴,並於訴之聲明中表示:「乙所為抵押權登記應予撤銷。」(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