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為金融機構辦理催收時經常使用之取得執行名義方式。請依相關法律規定,
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債務人如欲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多久內為之?【1 分】
詳解 (共 6 筆)
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於「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提出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