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在某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乙則在公立醫院中擔任住院醫師,兩 人均屬於境內居住者,各自均獲有來自於工作亦即職業的所得。兩人在 結婚共同居住生活三年後,終於迎來所生子女丙,並且共同扶養之。甲 與乙在進行婚後第三年之綜合所得稅的年度結算申報時,提出以下主 張,請附理由說明,判斷其主張是否有理?

(三)因甲與乙兩人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丙,故而關於丙作為受扶養親屬之 免稅額與相關之扣除額,兩人各自均可計算一半之數額,由甲與乙各 自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中作減除?(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