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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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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ㄧ)#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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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ㄧ)#111217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ㄧ)#111217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
11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B 二屋。建物完成後,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 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 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 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三)因 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 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 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