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分三次取得乙公司 90%股權,於 X1 年 9 月 1 日以$75,000 取 得乙公司股權時,即對乙公司具重大影響而採用權益法,X2 年 7 月 1 日再以$120,000 取得乙公司股權,而對乙公司存在控制,並依收購 日公允價值$135,000 衡量非控制權益。當時甲公司原持有股權之公允 價值為$97,500。X3 年 4 月 1 日又以$135,000 購入乙公司股權。各次 取得股權時,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之帳面金額均等於公允價 值。甲、乙兩家公司資產未有減損,X1 年初乙公司權益為$225,000。 乙公司 X1 年、X2 年與 X3 年之淨利分別為$90,000、$60,000 與 $120,000,各年淨利均於年度中平均賺得,並於每年 3 月 1 日宣布發 放現金股利$15,000。X2 年合併綜合損益表之非控制權益淨利為 $12,000,並認列處分投資利益$11,250。
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