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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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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2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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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28320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28320
科目:
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張三僱用李四在花蓮縣立霧溪河床盜採砂石,警方在現場當場查獲李四盜採砂石,經立即 詢問李四,獲悉其係張三所僱用,乃即聯絡張三至現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警詢後發現,李四為現役軍人,家住台東,假日為賺外快,遂受僱於張三打零工,試 問:本案哪些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herley
本案花蓮地院與台東地院俱有沒有第一審管轄權。 1、花蓮縣為犯罪地,台東為被告住所地,依刑訴5,花蓮地方法院與台東地方法院均有第一審管轄權。 2、又李四雖為現役軍人,惟依軍審1,李四行為時並非戰時,所犯亦非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非屬軍事法院管轄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