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於 111 年 1 月 1 日因資金周轉需求,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於 111 年 2 月
1 日返還借款。惟期限屆至時,甲仍未返還借款,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返還借款
100萬元。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甲應返還 50萬元予乙,並駁回乙其餘請求。甲就一審
敗訴部分未提上訴,惟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二審上訴。嗣於二審繫屬中經雙方同意
移付調解,並調解成立條件如下:(1)甲以另外對乙的貨款債權 40 萬元中之 10 萬元主張抵
銷;(2)乙免除甲 10 萬元借款,惟其餘 30 萬元須由參加調解之第三人丙擔任連帶保證人。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 題,共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