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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111355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於 111 年 1 月 1 日因資金周轉需求,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於 111 年 2 月 1 日返還借款。惟期限屆至時,甲仍未返還借款,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返還借款 100萬元。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甲應返還 50萬元予乙,並駁回乙其餘請求。甲就一審 敗訴部分未提上訴,惟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二審上訴。嗣於二審繫屬中經雙方同意 移付調解,並調解成立條件如下:(1)甲以另外對乙的貨款債權 40 萬元中之 10 萬元主張抵 銷;(2)乙免除甲 10 萬元借款,惟其餘 30 萬元須由參加調解之第三人丙擔任連帶保證人。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 題,共 20 分)

申論題內容

(三)若二審調解條件全部成立後,乙得否向甲另行起訴請求返還原於調解條件(2)所免除之 10 萬元借款債務?法院應如何裁判?(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