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以開計程車為業,加入以「嚴格管理」著稱之乙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由乙提供派 車服務,甲則應依約繳納費用,並須遵守乙相關管理規章及依排班點規定排班。某 日,甲在搭載乘客丙時,由於對於收費認知不同,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丙嗣後送 醫不治。試問:

(二)丙之配偶丁得否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共 4 筆)

nad6373
nad6373
詳解 #1720963
2015/11/12
  丁得依民法第188第1項規定主張乙應負僱傭人之責任,與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理由茲述如下:
1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可知,受雇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受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本題中,乙公司僱用甲為開車之勞務,甲再搭載乘客丙時,傷害丙致死,此在客觀上應屬執行職務且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之行為,故雇傭人乙應與受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丁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Sunna3085
Sunna3085
詳解 #1723837
2015/12/02
想問一下~ 
題目有說以『嚴格管理』著稱,民法第188條提到『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嚴格管理不能算是法條中的已盡相當之注意嗎?
milo
milo
詳解 #3543645
2019/08/18
可,依民法188條,僱傭人的連帶責任,除非僱傭人能證明其可免責。
王健智
王健智
詳解 #3609773
2019/10/08
可以
(共 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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