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擔任乙公司行銷部專員五年,與乙公司簽有包含員工保密協議條款之勞動契約。甲於離職前兩星期,將其處理之乙公司來往客戶資料(包括基本聯絡方式、對應窗口)、業務往來情形(包括歷年來銷售資料、客戶特殊需求,客戶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主要銷售市場及目前進行專案與產品等)、處理進度及報價等資訊,命名為「交接事項」並以壓縮檔加密文件方式寄至個人電子郵件信箱。甲離職後,乙公司於清查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時發現上情,並提起告訴。 甲坦承有將資料寄至個人電子郵件信箱之行為,但辯稱係為了交接目的,回家加班使用,且乙公司行銷部門任一員工以電腦輸入個人開機密碼即可瀏覽上述檔案,該等資料並非機密。甲於離職後已刪除所有資料,且未將該等資料提供給他人。乙公司則稱甲明知該公司規定,如因業務因素需外寄資料,必須上簽經主管核准,甲卻未事前取得主管同意。試 問依我國營業秘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