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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30174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 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 月第 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 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 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又如執行名義另記載於未成年子女年滿 12 歲以後,應尊重未成年子 女之主觀意願,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語。倘乙女向執行法 院聲請執行後,經執行處移送家事庭調查審認未成年子女確無意願與 債權人會面交往,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債權人之聲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