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承上,如乙對住於臺北市之丙有金錢債權,甲聲請就乙對丙之金錢債權及乙坐落於桃園市之不動產為執行,問本件臺北地院、臺中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何者係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否對本件所有執行標的均得逕為執行行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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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