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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26611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老王欲出售未上市櫃甲公司股票,該股權是老王於民國90年購入,目前老王持股40%,老王的兒子持股20%,老王的弟弟持股40%。甲公司股權價值中有60%是由甲公司持有的我國境內不動產所構成,該不動產是甲公司於民國92年購入的房地一筆,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老王只出售10%的股票應如何課稅?法令依據為何?並請說明適用稅率是多少?(15分)

申論題內容

(二)承題(一),若甲公司持有的不動產價值只占股權的20%,則老王出售10%持股應如何課稅?(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卡拉姆久

依所得稅法第4之4條第三項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本題,若甲持有的我國不動產價值只佔股權的20%,老王出售甲公司之股票非為房地合一2.0之課徵範圍。
依所得稅法4之1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老王出售甲公司之股票,不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其交易所得要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因甲為非上市櫃公司,若老王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甲公司持股應計入出售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中;若老王非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無需計算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