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與酌給遺產
對於事實上夫妻來說,繼承權的規定也同樣嚴格,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享有繼承權的親屬僅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未經法律承認「配偶關係」的事實上夫妻,相互間並沒有繼承權。
而法院若碰到事實上夫妻主張繼承時,多半是用「酌給遺產」的方式進行處理,例如曾有判決指出:「抗告人與被繼承人……居住交往約15年,且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則抗告人請求本院酌給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法無不合。」
換個角度來說,現代社會已有越來越多人不願被婚姻制度綁住,而選擇以另外一種模式(事實上夫妻)生活,但這卻是一種不被法律明文保障的模式,因此在立法完備前,只能透過法院判決逐步建構事實上夫妻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