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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乙女為情侶。某日,甲得知乙肚中懷有自己的小孩丙,雙方遂達成共識:可以不結婚,但往後要一起照顧丙。於是,甲不顧其母親丁之反對,便與乙開始同居。在此期間,甲細心照料乙,並對因懷孕不適而無法工作的乙,持續給予金錢上的幫助。豈料,甲未待丙出生,即不幸過世。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乙得否對甲之遺產有所主張?(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壓咧壓咧
 
繼承權與酌給遺產 
對於事實上夫妻來說,繼承權的規定也同樣嚴格,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享有繼承權的親屬僅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未經法律承認「配偶關係」的事實上夫妻,相互間並沒有繼承權。
而法院若碰到事實上夫妻主張繼承時,多半是用「酌給遺產」的方式進行處理,例如曾有判決指出:「抗告人與被繼承人……居住交往約15年,且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則抗告人請求本院酌給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法無不合。」
換個角度來說,現代社會已有越來越多人不願被婚姻制度綁住,而選擇以另外一種模式(事實上夫妻)生活,但這卻是一種不被法律明文保障的模式,因此在立法完備前,只能透過法院判決逐步建構事實上夫妻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