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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18924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盈虧互抵

申論題內容

(二)景山公司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民國 101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其中包括已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日本 A 公司獲配股利 80 萬元(已繳納日本股利所得稅 20 萬元),及不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國內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 50 萬元(可扣抵稅額 10 萬元);另有國內證券交易所得 80 萬元。假設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條件,則 101 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為多少?此項虧損金額應自那一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請列計算式)(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麵包~108年財稅高普雙上榜~感謝阿摩

1.「投資收入」儘先抵減核定虧損,故虧損年之虧損額應先扣除「投資收入」,餘額方能列入以後10年作為盈虧互抵

2.證券交易損益不列入盈虧互抵範圍

3.(A)轉投資日本公司已計入,故不計算

   (B)國內轉投資甲公司股利淨利50萬未計入,應計入

   (C)證券交易所得80萬不需計入

   故共可盈虧互抵金額=-300萬+50萬=-250萬元

4.自102年起可自純益中扣除,可扣除至111年(共10年)

詳解 提供者:Mina
101年度虧損 300萬+80萬 =380萬 日本投資 80萬 税20萬 甲公司 50萬 可扣抵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