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盈虧互抵
(二)景山公司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民國 101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其中包括已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日本 A 公司獲配股利 80 萬元(已繳納日本股利所得稅 20 萬元),及不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國內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 50 萬元(可扣抵稅額 10 萬元);另有國內證券交易所得 80 萬元。假設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條件,則 101 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為多少?此項虧損金額應自那一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請列計算式)(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1.「投資收入」儘先抵減核定虧損,故虧損年之虧損額應先扣除「投資收入」,餘額方能列入以後10年作為盈虧互抵
2.證券交易損益不列入盈虧互抵範圍
3.(A)轉投資日本公司已計入,故不計算
(B)國內轉投資甲公司股利淨利50萬未計入,應計入
(C)證券交易所得80萬不需計入
故共可盈虧互抵金額=-300萬+50萬=-250萬元
4.自102年起可自純益中扣除,可扣除至111年(共10年)
詳解
101年度虧損 300萬+80萬 =380萬
日本投資 80萬 税20萬
甲公司 50萬 可扣抵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