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2.限制: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納稅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1)納稅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2)納稅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嚴法第1114條第3項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系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稅捐優惠:
免稅額是予人民憲法所規定,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生存權。
本人、配偶、受撫養之直系親屬每人每年85000。
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加50%,每人每年127,500。
年滿20歲以上,直系卑親屬或兄弟姐妹,除就學或無謀生能力者。
免稅額:扣除生活費用
是,有限制,若為為未成年,算入一個免稅額,若成年但還在念書,也可算入免稅額,或是受扶親屬為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可以扣除。
是,是稅捐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