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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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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律師(選試財稅法)、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47086
> 申論題
(二)本件應准許甲申請分單,由甲與乙各自負擔一半之補稅與罰鍰款項。
(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丙死亡後,其所有之一筆土地由子女丁及戊共同繼承。在該筆土地之上 建有一棟房屋。早在丙死亡前,即將該棟房屋贈與給戊。丁認為該筆土 地實際上係由戊占有使用,自己卻還要分擔一半地價稅,並不公平。丁 乃依據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指定戊代繳 該筆土地之地價稅。 (一)請問課徵地價稅之正當性依據為何?(25 分)
#603910
(二)若稽徵機關以戊不為同意為理由,逕行駁回其申請,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條文 〈土地稅法〉 第 4 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 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 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 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 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6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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