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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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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147087
> 申論題
(二)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就個人資料記載與揭露之相關法
規為憲法審查時,係涉及何種基本權?憲法法庭應採取何種審查標
準?(30 分)
相關申論題
(三)若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甲主張性別不具有身分識別作用,無於 身分證上登載之必要,況甲自認非屬男女二元性別可以涵蓋之第三性 別,不應由政府揭露性別。甲欲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違憲之審查,請 求宣告戶籍法第 52 條及身分證管理辦法第 8 條應記載性別為違憲,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40 分) 參考法條 〈戶籍法〉 第 51 條第 1 項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第 57 條第 1 項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第 5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第 60 條第 2 項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 人親自為之。 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60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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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_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目選試租稅法)、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目選試國際公法):憲法與行政法#11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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