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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81148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六、甲為補習班教師,某日下課甲見乙女獨自一人在教室書寫課業評量,認有機可乘,竟意圖 性騷擾,乘乙女不及抗拒之際,先舉起乙女右手親吻手背,續而親吻乙女嘴唇。乙女受 此驚嚇,隨即收拾物品離開補習班,並於返家後將上情告知父母及報警處理。案經偵結 起訴:(15 分)

申論題內容

(二)第一審法院認犯罪嫌疑不足,為無罪之諭知。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撤銷 一審無罪判決,並改判有罪。甲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請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相 關實務見解說明之。(10 分) 
【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