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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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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1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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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121414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121414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住基隆)從臺北市搭乘乙客運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車去新北市三重區上班,途經三重時因公車司機丙(住桃園市)闖紅燈而和路過之大貨車發生擦撞,甲因而跌斷手臂。由於甲和乙、丙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甲乃為原告並委任丁律師為全權訴訟代理人,以 乙和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命乙與丙應連 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問:
申論題內容
(二)若於法院審理時,丁和乙、丙達成協議,二人願共同賠償甲五十萬元而成立和解,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該和解之效力如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