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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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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81509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在臺灣之甲欲將其收藏之名畫出賣予在大陸之臺商友人乙。試申論下列 問題:
(二)若甲以手機發送簡訊給乙,乙在開車中無法閱讀,事後發現部分文字 係亂碼,使得乙不能完全了解甲之意思,其買賣契約效力如何?(13 分)
相關申論題
(一)死亡宣告之要件?(12 分)
#331876
(二)甲留有遺產應由何人繼承並可分別繼承多少金額?(13 分)
#331877
(一)若甲與乙以手機聯絡,由於通訊不良而斷訊,在出價時乙雖無法完全 明瞭,惟仍在雜訊中倉促應允之,該買賣契約效力為何?(12 分)
#331878
(一)甲男認為丙子屢勸不聽,以其被退學等情由訓斥丙子,丙子態度惡劣 不服父親甲之糾正,甲、丙二人簽立協議書終止父子關係,該協議書 在法律上效力為何?(12 分)
#331880
(二)丙子為考上大學後不甚用功等情深感後悔,故以發憤用功為由,向父 母請求受扶養權利,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13 分)
#331881
四、我國民法並無別居制度之規定,惟夫妻之一方於有正當理由時,得否向 他方請求別居?(25 分)
#331882
二、甲、乙為夫妻,婚後多年皆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彼此感情融洽, 某日,甲因病過世,乙表示會代替甲盡孝道繼續同住,丙、丁為表示 感激,決定收養乙為自己之子女,試問此收養之效力為何?(25 分)
#569555
一、某甲因天生智能障礙,致其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嗣後受輔助宣告。惟其於受輔助宣告前一週,曾將自己所有 一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而相對人乙亦知悉其能力不足,在不影響 善意第三人之情形下,該法律行為是否仍須得輔助人丙之事後承認始 生效力?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569554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559837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55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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