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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8895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男因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由其配偶B聲請法院為輔助 之宣告,並由配偶B擔任A之輔助人,試申論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若輔助人B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A可否依據 民法請求救濟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該讀行政法了吧ˋˊ(110移民特考已上榜)

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