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公司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開始營業,並採用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本年度之分期付款銷售額為 5,000 萬元(若採現金銷售則銷售額為 4,500 萬元)、銷貨成本為 3,000 萬元。本年度之收款總額為 1,000 萬元且未實際發生呆帳,期末應收分期帳款為 4,000 萬元。申報 111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請問依稅法規定:

(二)若選擇採用毛利百分比法,則應認列之銷貨毛利為多少元?可認列之呆帳費用上限為多少元?(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