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住所設於台北之我國人甲,於英國向主事務所設於倫敦之英國法 人乙,租賃房屋一棟,租金為每年五十萬英鎊。甲乙間未明文約定該租賃契約之準據法,然而在該租賃之書面契約中屢次引用英國之法律文。若甲積欠租金,依據我國與英國法,該價金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然而消滅時效為英國程序法之規定。
其後 甲乙涉訟於台北地方法院。請問,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該租賃契約之準據法為何?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