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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6期(第1、2類):警察法規#47390
科目:(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解釋之意旨,評述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於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又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罰權競合之處理 規定。(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tpa.30.01.032
(一)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解釋之意旨為:行為人之行為如違反不同行為法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二)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又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罰權競合之處理,應本於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如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如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應再行函請發生地之警察局裁罰,方符合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少年涉嫌毒品或刑事案件,均依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少年虞犯,移請該管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然若不符合相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移送規定,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裁處。
詳解 提供者:邱昶樺
刑事法律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裁罰。 少年虞犯原則以移送少年法庭審理,不符合時,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裁罰。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一 社會是序維護法38條有規定,若違法本法又違法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應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並交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 二 大法官釋字503之一行為不二法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係專屬於社會秩序之法律,對於社會上之違序行為有優先處罰之適用,然在與刑事法律與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勁合情形時,應一齊個專屬之處罰另與執行,因相同之事務不得再次處罰,係對於比例原則之適用,然對於其他對於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未處罰之部分,仍可再加以處罰
詳解 提供者:蔡蔡
社維法38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詳解 提供者:00000
(一)    釋字第503號意旨
1.    解釋文
參酌釋字第第503號意旨,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2.    法理基礎
按前揭解釋文,旨在釐清「一罪不二罰」或「一事不二罰原則」,就行政制裁而言,係指違法行為人之同一違法行為,亦即其基於單一之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其與通常複數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係由於各別之決意或自然意義下之複數行為有別,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反之,為達行政「合目的性」之要求,遇有數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應分別處罰
(二)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競合評述
1.    法規範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簡稱社維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2.    競合之處置
按社維法第38條之立法設計,明定違反社維法行為,如同時違法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本條後段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為防止違反社維法行為人故藉較輕刑罰,以逃避該法有關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罰鍰等之處罰,參酌釋字第808號意旨,合先敘明。
惟社維法分則所規範的違法行為及其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之犯罪行為及其法益侵害間,應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根本不同,是就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如得再依系爭規定處以罰鍰,即與一罪不二罰原則有違。
3.    結論
原則上違反社維法之行為,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仍採行使刑事先理原則,而處罰部分如為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其處罰目的在於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不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仍得依社維法處罰。
詳解 提供者:Eos Yu
形罰優先限制併罰,社維法可裁罰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緩、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