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80070007200-1110502
- 修正本辦法名稱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名稱)
-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 修正學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及學校處理與特殊教育學生相關申訴案件時,申評會應增聘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 增訂申評會調查小組調查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修正提起申訴之期間,由二十日修正為三十日。(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