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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11615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高等法院對乙之上訴,其審判範圍為何?如乙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乙擬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聲請再審?B 法官可否參與乙聲請再審案件之審判?(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