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應對乙為實體判決
2.法院應對丙為不受理判決
(1)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受到第260條之拘束,必須以該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為前提;否則,同一案件,即不受第260條之拘束,而可予以起訴。
(2)依題意,檢察官乃依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其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應受第260條之拘束。故法院應對丙為第303條第4款之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