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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2.刑事訴訟法#60404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乙與友人丙共同詐欺甲,經甲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 為不起訴之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第3天,僅以乙為被告聲請再議,案件經發回續 行偵查。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若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對於乙、丙應為何種判決?(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ue

1.法院應對乙為實體判決

告訴人甲不接受不起訴處分,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提出再議,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繼續偵查,並於偵查結束後起訴乙。既原不起訴處分已符合法定程序撤銷,法院自應對被起訴之乙為實體判決。


2.法院應對丙為不受理判決

(1)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受到第260條之拘束,必須以該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為前提;否則,同一案件,即不受第260條之拘束,而可予以起訴。

(2)依題意,檢察官乃依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其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應受第260條之拘束。故法院應對丙為第303條第4款之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