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乙與友人丙共同詐欺甲,經甲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 為不起訴之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第3天,僅以乙為被告聲請再議,案件經發回續 行偵查。試問:
(二)若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對於乙、丙應為何種判決?(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法院應對乙為實體判決
告訴人甲不接受不起訴處分,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提出再議,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繼續偵查,並於偵查結束後起訴乙。既原不起訴處分已符合法定程序撤銷,法院自應對被起訴之乙為實體判決。
2.法院應對丙為不受理判決
(1)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受到第260條之拘束,必須以該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為前提;否則,同一案件,即不受第260條之拘束,而可予以起訴。
(2)依題意,檢察官乃依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其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應受第260條之拘束。故法院應對丙為第303條第4款之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