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14年現行法規規定
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114年05月02日至114年05月31日)辦理申報,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起三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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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甲於 108 114年 4 月 1 日簽約出售一筆房地產給乙,並於 108 114年 5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該筆房地產之成交價格為 3,000 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 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公告地價為 8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7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80 萬元,應納契稅為 3 萬元 買方繳納。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6 分,共 30 分) (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四)說明該筆房地產應於何時申報所得稅?若該筆房地產之交易結果發生損失,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