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林先生在臺北市有一筆自用住宅用地,面積 100 平方公尺,102 年 1 月林先生將該筆
土地出售,申報移轉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50,000,該筆土地係林先生於 11
年前取得,當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0,000,林先生購得土地後支付工程受益費
$100,000,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150,000,出售年度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 115,
請回答下列問題:(1公畝=100平方公尺)
(四)若林先生將此自用住宅用地以贈與的方式移轉其兒子,試問其土地增值稅可否申請適 用優惠稅率?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多少?(7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本次移轉現值=245萬
上次移轉現值=230萬
230*0.2+15*0.3=50.5萬
詳解
根據土地稅法43條,土地所有權人僅於『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適用土增稅優惠稅率。故林先生將其自用住宅用地贈與其子並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之適用。
50,000*100-20,000*100*1.15-100,000-150,000=2,450,000
詳解
1.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34,按自用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增稅。配偶及3親等親屬間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3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贈法5第6款,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宅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增稅
2.自用宅增與之土增稅=(20000*115%*100)*20%+(2450000-2300000)*30%=5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