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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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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7867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乙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五分之一、乙五分之四。試問:
(2)
相關申論題
一、甲、乙二人共有一宗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五分之四、乙五分之一。 甲未經乙之同意,逕自在 A 地上興建一幢 B 違章建築居住逾 30 年。試 問:甲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25 分)
#320284
(1)
#320285
三、甲不動產估價師在臺北設立 A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乙不動產 估價師在高雄設立 B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甲與乙結婚後,將 A、B 均組成甲、乙之聯合事務所,並以 A 為主事務所,B 為分事務所。 試問: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其效力如何?(25 分)
#320287
四、甲將 A、B 二地自益信託於乙管理,乙將 A 地出典於丙,將 B 地出租於 丁,並依約將典價及租金交付於甲。信託終了時,乙將 A 地回贖並移轉、 交付於甲,但 B 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為政府所徵收。試問:上述各項設 定、移轉、交付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何人為 納稅義務人?(25 分)
#320288
四、土地登記之更正其目的,在於確立地籍,保護產權,藉以維持不動產交易安全。試依土地法第 69 條之規定,分別說明「聲請更正」與「逕為更正」之內涵並就聲請更正登記之要件為何?分別說明之。(25 分)
#551506
三、土地所有權移轉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有那些?又土地增值稅之 「免徵」與「不課徴」,兩者之意涵為何?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或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次移轉時,其原地價為何?請分別說明 之。 (25 分)
#551505
二、甲與乙簽約,將其所有之土地 X 設定地上權於乙,並約定乙不得將土地 X 分割且預收 10 年地租。嗣後乙因資金需求,一年後將於土地 X 之地上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將土地 X 分割再分別讓與丁、戊,甲阻止之, 是否有理?又乙僅將在土地 X 上所興建之房屋 Y,讓與於丙,是否可 行?又假設甲設定地上權於乙後,將土地讓與於 A,三年後,A 向丙催收取地租,否則將依法終止地上權,是否有理?請分別說明之。 (25 分)
#551504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 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何 謂「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又但書所稱「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 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其意涵為何?試分別 說明之。(25 分)
#551503
四、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稅率為何?又 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或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 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移轉, 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計徵?試分別申述之。(25 分)
#520583
三、土地增值稅之免徵、不課徵、不計徵,其內涵之差異何在?並依現行規定各列舉二種情形說明之。(25 分)
#52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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