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4. 115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於今年 3 月 27 日出爐,此判決緣起為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一 起少年毀損案件時,認為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5 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恐有違憲疑義, 聲請憲法法庭釋憲。請說明

(3)本案的釋憲聲請主體為何?其與人民為釋憲聲請主體之案件有何不同?(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