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染病通報管理系統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登革熱為第二類傳染病,且
須於24小時內通報。因此,衛生局(所)平時應向轄區醫
療機構及醫師宣導,發現疑似病例時,應於24小時內通
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採集檢體送驗。
(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立即進行相關疫情調
查及防治措施,所有檢驗結果以網路或傳真方式回報醫
師及相關衛生局(所)。
二、國際機場入境旅客體溫篩檢
自2003年7月17日起,針對國際機場入境旅客實施體溫
量測,體溫異常者採血檢驗登革熱,如屬確定病例,當地衛
生局(所)應派員前往病例居住處進行訪視、衛教及相關防治
工作。
三、民眾自覺性通報
民眾只要自覺懷疑感染登革熱,都可以到地區衛生局
(所)接受抽血檢驗。此外,民眾於登革熱流行地區旅遊期間
或返國入境時,若有發燒、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