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解釋起,對於土地徵收採「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
必要」的論述(在後續各號解釋中,如釋字第 516 號、第 579 號、第 652 號、第 731
號、第 732 號),似乎認為在公用或公用事業的公共利益以外,還有其他非關公用
的公共利益,可以合理化私人土地的徵收。試問就現行法律規範中,有那些有關徵
收的規定,具有公用徵收以外的其他公益目的之「私徵收」性質?又以其他公益為目
的之「私徵收」與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有無相悖?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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