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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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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土地法規概要#3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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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土地法規概要#3530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土地法規概要#35302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基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且三人定有分管契約,茲甲將其 應有(特定)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典權予丁,丁未建屋旋即出租予戊, 戊依法於其上建有建物一棟(下稱系爭建物)。試依據土地法第 104 條相關規定,回 答下述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於典權與租賃存續期間擬出售系爭土地予第三人時,乙、丁與戊均欲行使先買 權,誰之先買權優先?理由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ir.gojo
根據土法104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已登記先後定之。 甲已先設典權於丁,丁再承租於戊,而乙為毗鄰地之優先購買者;在優先購買優先權中,優先購買者應為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