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皆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其中,甲公司之主要營業 為日常用品之生產製造,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2000 萬 股,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其公司淨值則為新臺幣 2 億 4000 萬元。又甲公司章 程對於轉投資之限額並未設有任何規定,且甲公司除已投資乙公司新臺幣 8000 萬 元,其後並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投資丙公司新臺幣 100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

⑴若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對丙公司追加投資新臺幣 2000 萬元之議案,是否應再 提請股東會決議?(13 分)

詳解 (共 2 筆)

JJR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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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133613
2020/07/11
依公司法第13條對於公司轉投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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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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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544230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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