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者,可處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新臺幣30-150萬
《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
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