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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66091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教育部公告科目之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 審定後,各高中始得選用。假設有 A 出版社依教育部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有高中 歷史教科用書一套。A出版社自認其教科用書不僅符合規定,而且內容精彩,無須審 定,於是直接提供給多所高中選用。然各該高中都以其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 絕納入選用名單。A出版社認為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無意進行相關爭訟;又鑑於 各校選用教科用書期限迫近,A出版社未經任何訴訟,即逕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 釋,主張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下列暫時處分: 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 有關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始得選用之規定,應暫時停止適用;⑵教育部應通 令各高中不得以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⑶各高中不得以 A 出 版社之系爭歷史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請問: 
參考法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1 條:「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 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 2 條第 1 項:「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 4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 
第 48 條第 1 項:「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第 2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 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 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第 1 項:「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 
第 2 項:「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定科目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第 3 條第 1 項:「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 
第 4 條第 1 項:「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第 3 項:「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 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第 13 條第 2 項:「教科用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 
第 16 條:「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申論題內容

⑵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本件釋憲案之聲請,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 出版社所聲請的 3 項暫時處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