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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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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2450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將 A 地及其上 B 屋(下稱系爭房地)出賣予甲,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2,000 萬元,甲已給付全部價金,乙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乙 目前仍居住於內,遲未將系爭房地交付予甲,無權占有並侵害甲之所有 權等語。為此,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法院判決乙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甲及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地所生之損 害。試問:
⑵受訴法院就甲之返還系爭房地請求,整理爭點時,應如何行一貫性審 查,及行使闡明權?甲就前開權利主張,陳明不為任何變動,請求法院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裁判,受訴法院就本案請求應如何裁判?(35 分)
相關申論題
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協助甲妥適為訴之聲明及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並明確甲所提訴之合併型態?(30 分)
#294904
⑵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30 分)
#294905
⑶倘第二審法院通知丙到場參與程序,丙到場主張甲對其所為訴之追加 不合法,請求法院駁回,並稱將不再到場。第二審法院乃以中間裁定, 准甲追加丙為被告,送達於丙。丙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 如何處理?(15 分)
#294906
⑴若甲前開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其主張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甲欲請求乙交付系爭房地及損 害賠償,有無其他請求權?(40 分)
#294907
(二)設丙於本訴訟訴訟繫屬中、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受訴法院未察,仍行言詞辯論並為本案實體判決,嗣發覺上情,遂依職 權裁定由丙之單獨繼承人丁承受訴訟,並將該判決送達予丁。如該判決 未據甲、乙、丁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是否發生確定私權之效力?(45 分)
#561140
(一)如受訴法院認 A 地應以原物分配之方法分割,始為適當,得否駁回本 訴訟?(30 分)
#561139
(二)設臺北地院判命乙機關給付 1 億元予甲公司,乙機關提起上訴,亦經 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如乙機關從未爭執受訴法 院之審判權,得否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審判權辨別不當之瑕疵,提 起第三審上訴?(30 分)
#561138
(一)設乙機關爭執臺北地院之審判權。如臺北地院認系爭契約具公法契約 之性質,得否將本訴訟移送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5 分)
#561137
(二)丁於取得該應有部分後,主張其就甲乙簽訂之分管契約不知且非可得 而知,且其依民法第 818 條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使用收益,故請求乙 與丙將該 A 地返還與自己,乙則主張丁既為甲受讓人,故其應受到該 分管契約拘束,孰人之主張為有理由?(40 分)
#561136
(一)乙是否得優先承買甲之應有部分?甲逕將其應有部分移轉與丁,乙得 主張何種權利?(35 分)
#5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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