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與第 5 項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
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5 項)。」請問:
⑵我國行政管轄權是否適用「管轄恆定原則」?(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我國適用管轄恆定原則,論述如下:
一、管轄產生之效力:拘束力、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跨程序效力、確定力、執行力
二、適用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禁止恣意、信賴保護、正當法律程序
三、種類:
1.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執行法皆依循管轄非依法規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
2.行政訴訟法、訴願法、國家賠償法亦在司法二元主義架構下,法律一般要件具繫屬效力的部分說明管轄一經認定不得任意變更。
四、理論:利益說、權力說、主體說、新主體說、雙階理論
五、管轄競合分為:
積極:優先、協調、指定
消極:協調、指定
上述法規皆顯示我國在管轄權面向採依法恆定且產生繫屬效力
詳解
(1)我國原則上適用行政管轄權之「管轄恆定原則」,各該行政機關皆應以「管轄恆定」原則行使職權。
(2)惟在特殊狀況下,經法律授權及法定程序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者,可將管轄之一部分進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