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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2715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原告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 甲所有之 A 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 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 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 A 屋。臺北地院 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抗告法院所為裁定確定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於上訴 期間內,乙提起上訴,第三人丙亦出具「參加訴訟及上訴狀」,主張: 「丙與乙訂有房屋租約,甲請求乙遷讓 A 屋,顯無理由,尤其未對參 加人丙為任何告知訴訟,亦屬不合」云云,請求准予參加訴訟,並請 求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甲在第一審之訴。被告乙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第二審法院通知兩造及丙到場, 丙僅改稱:「丙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規定提起訴訟,並已依同法 第 77 條之 19 繳納裁判費,請法院定奪」等語。就丙之「參加訴訟」 或「提起訴訟」,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