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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大法官於 98 年 11 月 6 日作成釋字第 666 號解釋,其主文為:「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
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罰娼不
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同法相關條文(見以下附錄),
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合法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