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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36596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司法院大法官於 98 年 11 月 6 日作成釋字第 666 號解釋,其主文為:「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 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罰娼不 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同法相關條文(見以下附錄), 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合法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新法實施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未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以設立性交易專區, 嫖客甲男因與他人性交易被依現行社維法處罰。甲男認為如依舊法規定其並無違 法情事,爰認社維法相關新規定係屬違憲。如果你(妳)是甲的律師,會提供他 何種法律意見(或如何為他作有利的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