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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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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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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三、乙五分之一、丙五分之一。 試問:
⑵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而主張共有土地之分割?(10 分)
詳解 (共 4 筆)
Grace
詳解 #3346391
2019/05/13
一、甲乙不得未經丙之同意主張共有物分割土...
(共 2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陳俊甫
詳解 #2231374
2017/05/29
823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隨時...
(共 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suweeipyng
詳解 #2407052
2017/09/12
民法規定,個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土地。 例外,有下列情形不得請求分割: 1.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2.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期限未屆前。
shiufenglai12
詳解 #2181785
2017/05/10
其分割有效
相關申論題
二、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以行使 地上權之意思,在相當於三分之一部分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占有 5 年後,甲因病死 亡,其子丁在該屋繼續居住占有 15 年。試問:丁得否就該共有土地之占有範圍主張 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請求登記?(25 分)
#243788
⑴丙得否對乙主張其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該筆土地?(15 分)
#243789
⑵反之,乙得否主張時效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而請求登記?(10 分)
#243790
⑴該約定之效力如何?(15 分)
#243791
⑵若甲屆期未清償債務,而乙主張實行流抵時,抵押物之所有權是否即當然移屬乙 所有?(10 分)
#243792
⑴甲男與乙女交往,乙女因而未婚懷孕,雙方簽立之切結書記載:「乙所懷係私生子, 甲慎重提醒宜予墮胎,未婚生子對任何家庭都是傷害,若乙堅持產下,以後一切 扶養責任自行負責。縱令甲之後有給孩子扶養費,孩子亦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15 分)
#243793
⑵甲女於離婚後單獨養育乙、丙二子,甲獨自負擔乙、丙於成年以前之生活費用, 以及成年後因補習、重考及就讀牙醫系期間之所有費用。俟乙、丙成年後就讀大 學二年級時,甲與其二子簽立協議書,約定:「甲唯恐老來仰人鼻息,乙、丙同意 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至甲出資之牙醫診所執業,以攤還甲所支出之扶養費用, 乙、丙承諾把收入純利的百分之六十按月逐次攤還至新臺幣 5000 萬元為止。日後 如乙、丙之婚姻對象與甲商討或孝心感人,甲將斟酌減少上開金額。甲之存款、 房地產概由乙、丙兩兄弟平分。」(15 分)
#243794
⑴甲、乙主張丙逕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之行為無效,是否有理由? (15 分)
#243795
⑵戊訴請丙拆除 B 屋並返還 A 地於共有人全體,丙抗辯其乃基於法定地上權而占有, 孰為有理由?(20 分)
#243796
⑴本件自書遺囑之效力為何?(15 分)
#24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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