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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483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嗣甲、乙成年,於同一工作場所相 識始知上情,惟雙方均無異議,故互相承認婚約,並論及婚嫁。然好景不常,甲因 工作關係,認識酒店女公關丙女,進而熱戀,置乙女於不顧,荒廢工作。甲男之父 母見狀,為讓甲男早與丙女斷絕往來,遂一再督促甲、乙結婚。甲見父母催婚甚急, 遂向乙女表明結婚之意,惟乙女見甲男沈迷酒色,不願與之結婚。試申論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甲男、乙女得否依法向對方表示解除兩造所訂之婚約?(1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乙女得依S976向甲男以意思表示提出解除婚約,甲男無法依S976故違婚約而解除婚約

(二)民法976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又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2.故違結婚期約者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婚約訂定後受徒刑宣告者

9.其他重大事由者

(三)本題中,甲男因父母催婚,而為結婚之表示,而乙女不願與之結婚,係因甲男之品行堪慮,並非故意違背結婚婚約者,故甲不得以此而依S976向乙女解除婚約。補充說明:S975婚約不得強迫履行而乙女因甲男品行問題,可能有S976第1項第7款與人通姦之虞,縱使未有第7款通姦事由,尚可主張第9款重大事由為由,至於何為重大事由,個人認為依1052裁判離婚第2項之實務見解,甲男有破壞婚姻秩序,背於道德,有違社會通念之情形,故乙女得主張該款事由進而主張解約

(四)補充說明:乙女主張解約後,得再依S977向甲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若有贈與之物亦得主張S979-1請求返還贈與物。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1.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合意解除婚約,本題甲棄乙女不顧,乙亦表示不願與甲結婚,則雙方得合意離婚。 2.雙方若有一方不願解除婚約,則因有法定理由始得解除,976條訂有9款法定理由,第9款為概括規定,其他重大事由。 此題,甲已熱戀他人,乙亦因甲沉迷酒色不願與之結婚,若結婚亦難維持婚姻關係故得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 3.甲為有過失之一方,乙得據此解除婚約,而甲為發生重大事由之本人,亦得請求解除婚約,稱為無理由之解除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