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女得依S976向甲男以意思表示提出解除婚約,甲男無法依S976故違婚約而解除婚約
(二)民法976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又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2.故違結婚期約者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婚約訂定後受徒刑宣告者
9.其他重大事由者
(三)本題中,甲男因父母催婚,而為結婚之表示,而乙女不願與之結婚,係因甲男之品行堪慮,並非故意違背結婚婚約者,故甲不得以此而依S976向乙女解除婚約。補充說明:S975婚約不得強迫履行而乙女因甲男品行問題,可能有S976第1項第7款與人通姦之虞,縱使未有第7款通姦事由,尚可主張第9款重大事由為由,至於何為重大事由,個人認為依1052裁判離婚第2項之實務見解,甲男有破壞婚姻秩序,背於道德,有違社會通念之情形,故乙女得主張該款事由進而主張解約
(四)補充說明:乙女主張解約後,得再依S977向甲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若有贈與之物亦得主張S979-1請求返還贈與物。